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在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所在地设立的、用于文物保护工作的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的概念最早在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被提出,1961年被写入《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践证明,文物保护单位制度作为文物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对我国文物的保护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于文物档案目前还没有相对权威的定义。比较常见的表述是“文物档案是文物管理部门在围绕文物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形成,并按照一定的档案管理规则和要求集中保存备查的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是文保单位普查、修复及日常管理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档案资料;是记录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及其相关历史环境、保护和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有关工作,以备查考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
在“健全国家文物登录制度”部分提出: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抓紧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降级撤销程序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建立国家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在“多措并举,切实让文物活起来”中提出:扩大文物资源社会开放度。认真组织对辖区内文物开放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准确掌握各级各类文物的开放利用情况。由文物部门管理使用的各级各类不可移动文物应尽可能向公众开放,已对公众开放的要进一步挖掘潜力、提升服务,未对公众开放的要明确开放时限:由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等使用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创造条件实现局部或定时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展览展示服务的,文物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建立健全文物信息平台,畅通文物信息渠道。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藏品信息和展览信息,完善管理与服务,满足公众的教育、研究、欣赏需要。
三、《国家文物局、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 《“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文物博函(2016)1944号)
推进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建立文物资源信息名录公开机制,首批向社会公开1万处文物保护单位和100万件(组)国有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基础信息,并逐步推进文物资源信息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加强统筹协调,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推进文物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优质资源共享。支持文物博物馆单位有序开放文物资源信息,将资源信息开放、信息内容挖掘创新、信息产品提供等纳入文物博物馆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
调动文物博物馆单位用活文物资源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文物博物馆单位在文物藏品资源、学术研究、人才队伍、形象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社会力量的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促进文物的合理利用和中华文明的传播弘扬。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8年10月8日)
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健全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体系,制定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办法,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充分认识利用文物资源对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地方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依法加大本行政区域文物资源配置力度。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五、《自然资源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2021年03月08日)
将历史文化遗产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文物资源专题调查和专项调查,按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结合建立历史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及时将文物资源的空间信息纳入同级平台,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
对历史文化遗产及其整体环境实施严格保护和管控。在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在内的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针对历史文化资源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度依存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空间,明确区域整体保护和活化利用的空间管控要求;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作为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中涉及文物保护利用的部分应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
六、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21〕84号)
文物资源资产管理遵循保护为主、全面登记、合理利用、动态监控、分类施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产管理相关信息化要求,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和管理收藏单位可以结合地理信息地图对不可移动文物资源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
七、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 2021年9月3日)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市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评估机制,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及时开展抽查检查。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推进文物资源资产保护管理。推进建立文物登录制度,开展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设,编制国家文物资源数据管理办法。推进《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落实,探索建立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
加强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发布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以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重要石窟寺等为重点,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试点。
九、国家数据局、国家文物局等十七部门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挖掘文化数据价值,贯通各类文化机构数据中心,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鼓励依托市场化机制开发文化大模型。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水平,促进文物病害数据、保护修复数据、安全监管数据、文物流通数据融合共享。
(1)加强保护。重在保护,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提升监测管理水平。
(2)资源管理。完善常态化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建立文物资源信息采集、加工、存储、传输、交换系列标准,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应用;文物资源数据信息分级填报、分级审核、统计分析和实时更新、动态管理、便捷检索。
(3)动态监管。文物空间信息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建立数据共享与动态维护机制,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及空间形态控制指标和要求,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
(4)融合共享。文物数据包括文物病害数据、保护修复数据、安全监管数据、文物流通数据等;构建文物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体系,实现文物资源共享、利用、挖掘、创新的云服务;制定文物资源资产管理信息数据规范,建立资产管理信息集中共享机制;建立全国文物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


1961年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要划出必要的保护范围;要做出标志和说明;要建立科学的记录档案;要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这是最早对文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规定,也是我国文物档案建设工作的起点。
1982年颁布的《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九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是在法律层面上确定建立文物档案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991年颁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对档案的内容、形式、管理、装帧等提出要求。首次规定记录档案的具体内容及形式,形成记录档案的基本构架。
2003年颁布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文物保护单位应建立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应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该规范对各方面内容进行具体的规定与论述,进一步规定建档及关于档案内容、形式的要求。
2003年至2005年,国家文物局开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备案”工作,完成一至五批国保单位的记录档案制作工作。
2007年4月始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止于2011年12月,耗时近五年。进行了大量的现场勘查、测量、标本采集、绘图、拍照、录像等工作,产生了大量与文物有关的资料档案,最终编制成了文物普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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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文要求于当年完成第六批、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报备工作。
2015年为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信息数据的统计和研究等基础工作,提升国保单位保护管理水平,国家文物局研发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综合管理系统”。在此前后,各省也先后推出了省级层面的文物保护单位综合管理系统,顺应时代发展,如江苏省文物局综合管理平台(2013年)、湖北省文物管理信息系统(2014年)、福建省文物保护单位综合信息管理系统(2016年)、广东省不可移动文物综合管理平台(2022年)、湖南省文物动态数据库等。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国家文物局1991年3月25日发布),提出:“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 》(文物保发[2003]93号 2003年12月3日),提出:“记录档案包括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电子文件等。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备考卷。主卷以保护管理工作记录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本处文物保护单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论著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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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际承担了各级文保单位与不可移动文物档案的主要记录工作,现状却是专业人员少、但任务较重。


文物本体构成没有详细清单,致使文物保护对象与重点不明确,常见有:保护区划不准确,无法明确或遗漏文物本体;混淆工程性质,将后建的建构筑物当成文物本体,文物保护工程内含涉建工程。如:将后期复建的建筑划入本体范围,也存在保护范围内遗漏了文物本体,甚至有文物本体不在保护区划范围内的情况。
文物历史资料(历史照片、图纸)收集不够,文物的历史形制、格局、风貌等“原状”信息不清晰。文物历史沿革梳理不全面,主要包括现存文物的始建和存续历史、使用功能的演变等方面的情况。文物价值评估不精准,应分别说明文物总体以及单体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社会价值以及文化价值。以上情况,导致文物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和不便。如某名人故居建筑建于清末民初,由多进院落以及后花园组成。自解放初期被接管后,文物建筑被多次改造,院落布局及建筑原有形制被改动,历史原貌受到严重破坏,加之缺乏历史照片、图纸、档案等参考资料,文物原状信息考证工作十分困难,需要辅以详细的勘察研究,对故居建筑的分布范围、形制格局、门窗装修等进行考证。
文物本体测绘图纸空缺普遍,图纸粗放,精细度不够,缺乏重要部位细节数据,文物形制数据等基本信息不能得到及时记录,随着文物的劣化、拆改,文物原状信息逐年灭失。
传统的二维测绘图无法满足石窟寺、石刻造像、建筑雕刻等重要部位和不规则形体的信息保存需求,三维激光扫描测绘可以更为精准地记录细节信息。因此,文物测绘图纸矢量化、三维化是文物档案数字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如保护区划图以图片格式居多,相当一部分图纸为手绘草图,致使保护区划边界现场定位无法精准。“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一张图”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两线”图数据格式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受拍摄器材、场地环境等拍摄条件以及价值认知的限制,多缺乏全景照片,以及重要价值部位照片。无人机航拍技术以及ContextCapture(CC)、PhotoScan等软件的应用,可以更为全面地拍摄文物全景、细部照片,并形成三维矢量模型,可定期进行拍摄,有助于持续记录文物本体与环境信息变化,达到一定的监测作用。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通过后,不能及时收入文物档案,时间久了造成资料丢失。另一方面,收入的方案相当一部分为纸质文本的照片或扫描件,非设计源文件,给后期查阅与二次使用带来一定困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照片、施工日志、隐蔽工程记录、竣工报告等资料的收集不够重视,普遍缺失,再次进行保护维修时,缺少历史维修资料,无法准确评估历次维修工程的效果,工程措施的可行性与局限性无法得到客观评判。
一些早期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数据较为陈旧,保存状况、保护工程等动态信息长时间得不到更新,续补内容空白。文物主管部门与文保单位日常使用机构之间缺乏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机制,也导致了档案的动态更新不及时。
文物使用单位、乡镇文化站等相当一部分基层工作者不清楚、不了解文物档案,县级文保单位档案普遍不健全。一填了之,仅满足了有无问题,精准、科学、翔实是达不到的。
文物档案的建设涉及测绘、摄影、拓印、描摹、文字编辑、基础研究、价值评估等多方面,专业技术性强,多数情况下仅依托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基层管理机构,缺少专业研究力量的投入,导致文物档案记录信息不准确、不翔实。建议建立专人专职管理机制(文化遗产中心、文物保护研究所等)或引入高校、文物勘察设计单位等社会专业力量。
文保档案的内容存在信息不全面、不科学、不准确,如信息描述张冠李戴、地理位置错误、价值评估复制、套用。建议建立专家审查、评估环节,及时发现问题,更正错误,优化信息,提高科学性、准确性。
部门之间缺少信息共享、联动合作。地形图、历史卫星影像、历史图纸、历史照片等资料多掌握在资规局、房产局、档案馆等部门,资料获取不够畅通,文物档案中关于这方面资料的空缺现象相对普遍。此外,与方志办、党史办等部门之间欠缺文物历史、价值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充分认识文物资源档案的重要性。文物资源档案既是开展文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文物资源资产化、文物资源活化利用的前提保证。一套好的文物资源档案不仅具有记录文物本体和相关全过程信息、帮助政府决策的功能,还具有充实地域文献、提供科研资料的重要作用。
加强专业力量投入,与专业机构、科研院校等合作,依托测绘、摄影、拓印、描摹、文字编辑、基础研究等专业力量,确保文物档案科学、准确、翔实。建立专人专职机制,档案应由专职人员、专门部门负责记录、管理工作。依托文化遗产中心、文物保护研究所,或依托科研院校、文物专业单位等社会专业力量。
数字化不是简单的电子化,一些单位将图纸、方案等纸质资料进行扫描、拍照转成电子文件,当做数字化工作的重点,忽略了建筑形制数据与重要价值部位的测绘、描摹、三维扫描,可以说文物形制数据的矢量化、三维化测绘是文物档案数字化的重要内容之一。
整合已有的文物行政审批平台、资金申请平台、档案管理平台,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档案及综合管理系统”,记录、存储文物基本信息,登记、监管文物相关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形成综合、全面的“一物一档”,实现全程记录、全程监管。
完善系统动态录入和管理功能,实现数据更新常态化。加强数据库的衔接和延展功能,可延展生成世界文化遗产、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革命文物、大运河等不同专题数据库,可留有与其他专题数据库(如国土空间信息系统)的延展接口。
建立部门协同合作机制,特别是与资规局、房产局、档案馆等部门在地形图、历史卫星影像、历史图纸、历史照片等资料和相关数据库的共享,以及与方志办、党史办等部门之间的人才交流。
市县保数量巨大,普遍未建立,需投入大量的专业力量,文物主管部门也可以考虑通过文物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将区域文物档案建设工程纳入资金补助范围,逐年开始文物资源档案的基础内容建设,逐步实现各级、各地文物档案全覆盖。